協會章程

 

台灣琉球協會章程

2011年6月29日修正第三章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

2012年4月18日通過修正第五條、第七條

 

第一章   總則

第 一 條  本會定名為台灣琉球協會(Taiwan Okinawa Association,簡稱TOA)

第 二 條 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業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
宗旨如下:以共同研究琉球問題,並促進我國琉球研究之永續發展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 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 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第 五 條 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舉行演講、學術研究及其他相關活動。
二、蒐集及交換國內外資料,以供參考。
三、接受公私機構之委託研究。
四、刊行會誌、會報及相關之各類書刊。
五、辦理與國內外有關機構與團體之聯繫、交流活動。
六、推動琉球專門教學與研究機構之設立。

七、舉辦台灣與日本琉球間,雙方互訪之經貿、藝術、文化、體育、

醫療等交流活動。

八、其他促進台琉關係之相關活動。

第 六 條 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
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,監督。

第二章  會員身分及權利義務

第 七 條 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者,得申請為本會會員。會員入會之資格審查由理事會為之。
一、個人會員:對琉球相關事務有興趣之個人,得申請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對琉球相關事務有興趣之團體,得申請為個人會員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
第 八 條 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,贊助

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 九 條 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

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同自動退會。會員出

會、經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並經

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 十 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

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

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一條 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

第十二條 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與人事
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五條 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

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

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

遞補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

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

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 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二十條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一條 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問逾任期二分之ㄧ者。

第二十二條 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

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兼任。
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三條 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

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四條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

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

 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招集之;召集時除

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書面通知會員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

員代表)五分之ㄧ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。本會辦

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

開。

第二十六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

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

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

權利義務相關之重大事項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

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

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。

第二十八條 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通知;會議之議決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九條 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

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條  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,於會

員入會時繳納。
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(會

員類別請配合第七條)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一條 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

日止。

第三十二條 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

第三十三條 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

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四條 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大會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

更時亦同

第三十六條  本章程經本會2007年10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

經內政部97年6月27日台內社第0970107110號函准予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