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次戰後時期

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,日本軍在菲律賓戰場上連吃敗仗,沖繩、台灣也開始遭到美軍空襲。當時日軍研判美軍會攻打台灣,因此急調琉球守軍移防台灣,反而使得琉球防衛空虛。美軍原來確實有此打算,後來卻認為與其攻打台灣,繼而躍進中國大陸,不如佔領沖繩島作為空軍基地,直搗東京或大阪,故變更計畫攻打琉球。1945年4月,美軍登陸沖繩島中部,佔領當地機場(即今日美軍嘉手納機場)。當時琉球守軍以牛島中將為最高軍事指揮司令,長中將為總參謀長。他們將指揮中心設在首里王城,起先採防守為主的持久戰略,後轉守為攻,但終告潰滅,兩人被迫撤兵到沖繩到最南邊的摩文仁丘作困獸之鬥,最後全軍覆滅,兩位指揮官也自盡身亡。

1945年8月15日,日本接受《開羅宣言》和《波茨坦宣言》無條件投降,宣告二次世界大戰戰敗。在未經日本簽署下,聯合國通過《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》,將琉球片面交給美國「託管」。之後,美國出於政治考慮,將琉球的行政權交給日本政府,現在日本政府在琉球實行現實的行政管轄權。中華民國政府一直對琉球提出主權要求,而當地亦有要求獨立的聲音,也有希望自治或實行一國兩制者。1972年,美國將琉球群島交還日本,沖繩縣復縣。

事實上,依據1943年《開羅宣言》的內容,同盟國應將日本逐出琉球之外,因為宣言中主張針對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,同盟國應將日本逐出。若日本被逐出琉球,自當由同盟國視情況予以託管或訴諸民族自決。無論同盟國的決定為何,繼承清朝中國的中華民國理當對琉球前途之決定,保有無可置疑之權利。

《波茨坦宣言》則進一步規定日本在戰後的領土範圍:第一,以日本本土本州、北海道、九州、四國的四個大島為限;第二,以中、英、美、法、蘇五同盟國共同決定之其他小島。換言之,琉球能否歸屬日本,當由同盟國共同決定,且日本政府在無條件投降以後,亦於投降文書上載明:「餘等承約切實履行《波茨坦宣言》之條款。」

當是時,美國軍方(尤其是麥克阿瑟)已經意識到琉球戰略地位重要性,諸如其在日本推動「西進」與「南向」策略時所扮演的重要角色;以及琉球與台灣距離很近,乃掌握中國大陸進出太平洋必經之孔道,亦即第一島鏈的重要組成。再者,琉球也是美軍對日作戰中,死傷最為慘重的戰場。但國務院仍傾向傳統「重歐輕亞」的政策,意圖在琉球問題上放手,以免捲入亞洲紛爭。於是,美國對琉球的態度一度舉棋不定。且美、蘇對立情勢上升,中國分裂陷入內戰,也使美國疲於奔命,無暇顧及東亞秩序的重建。

直到韓戰爆發,促使杜魯門總統轉而與日、韓、台(中華民國)建立同盟關係,並協助該等國家重建,以分攤美國在亞太地區的戰略任務。這項轉變連帶牽動美國對琉球問題之解決立場,傾向單獨主導解決之,且在兼顧美國戰略利益的前提下,不排除由日本保留對琉球存在「固有權利」之可能性。

在這樣的背景之下,美國加快與日本和談的腳步,於1951年啟動《舊金山和約》談判。當時由於中國代表權的問題使國共兩黨皆未能與會,美蘇立場又大相逕庭。談到關於琉球的看法,便產生交付託管、支持獨立與歸還日本等不同主張。最後,美國代表杜勒斯提出「准許日本保留對此等島嶼(包含琉球)之『剩餘主權』,同時將此等島嶼(包含琉球)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下,並以美國單獨託管」的看法,並獲得共產勢力國家以外多數與會國贊成而定案。

隨後美、日簽訂《美日安保條約》,約定美國駐軍於日本本土與琉球,且琉球置於美國單獨管理之下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此聲明不承認《舊金山和約》與《美日安保條約》的效力。1953年美國將奄美大島交還日本,中華民國亦表態反對。由此可知關於琉球地位的歸屬,並不因美、日種種作為而得以確立。

1969年由於美國陷入越戰泥淖,且日本經濟起飛,迫使美國修正其單獨管理琉球的政策。對此,美國採取一放(締結《返還琉球協定》,將琉球主權交給日本)、一收(擴大美、日安保)的策略。對此,中華民國再次聲明異議。不過,琉球於1972年由美國交給日本後改制沖繩縣,從此便維持現狀至今。